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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園地-出生 |
天剛朦朦亮,罔市嬸就眉開眼笑的忙著張羅滿月油飯和紅蛋,這可是罔市嬸的第一個金孫喔!自從三年前她的獨子志明跟春嬌結婚,她就日夜盼著金孫的來到。現在唯一讓她困擾的是:金孫該取什麼名字?想著想著…,戶政所的小姐又打電話來催促他們報戶口了。罔市嬸耐著性子回答:「我們會儘快啦!算命仙替我們金孫取的名字,我們都不滿意」。那頭戶政所小姐說:「今天已經是最後一天了,依規定,若再不來報會罰錢哦!而且經催告後仍不辦理,戶政所可以依照規定幫小孩子代立姓名辦理出生登記。」這時罔市嬸就有一點急了,告訴戶政小姐說:「這兩天我和兒子、媳婦商量好就會過去辦了。」
掛了電話,罔市嬸趕緊告訴兒子和媳婦這件事情,因為是第一胎志明也不知怎麼報戶口?要帶什麼證件?於是就打電話到戶政所詢問:「小姐!小孩子入戶口要怎麼報?」戶政人員依照法令規定非常詳細的告知:
申請日期:30日內 |
申請人:
1.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2.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
應繳附書件:
1.出生證明書。
2.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
3.父母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之約定書。
4.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5.委託他人代辦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6.子女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者,應檢附生父母表明該子女為其子女之書面文件辦理。
7.國人與外籍或大陸女子結婚,其子女出生於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其申辦出生登記
,應提憑生母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辦理。
8.文書在國外作成者,中原文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如僅驗證未翻譯為中文,仍應翻譯成中文,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9.在國外或大陸地區所生之子女,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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罔市嬸聽到志明轉述戶政人員的話,非常吃驚的說:「現在連姓都可以約定哦,時代真正是進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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