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 |
申請戶籍謄本,需要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嗎?應攜帶那些文件? |
| A: |
一、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已建置完成,申請光復後之戶籍謄本,可就近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不需回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申請人
1.當事人
2.利害關係人
3.受委託人
三、應繳證件: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時,利害關係人應另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4.旅外人民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國內親友申請戶籍謄本,其委託書應經駐外單位驗證。
5.規費每張20元、閱覽每次20元。
四、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戶籍謄本,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利害關係書件正本及規費。如係委託辦理,除攜帶上列證件外並應書妥委託書,交受委託人,受委託人並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到所辦理。
五、利害關係人:
1.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2.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3.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4.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等親內之血親。
5.戶長與戶內人口。6.其他確有法律上權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
| Q: |
張先生與白小姐結婚辦理結婚登記應具備何證件? |
| A: |
一、申請人:
1.結婚當事人之一方(97.5.23起結婚者,需雙方當事人至戶政
所辦理)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為限)
二、應備證件
1.結婚證書(但97年5月22日(含當日)前結婚者,結婚雙方當事人及證人二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
2.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國籍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3.夫妻各保有其本姓,如欲以本姓冠以配偶之姓,得書面約定憑辦,冠姓後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4.在國外結婚者,其結婚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使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並翻譯成中文譯本後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譯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委託書亦應認證。
5.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另附單身證明並翻成中文譯本(須經我駐外使 領館處驗證,東南亞人士另應經我國外交部覆驗、由香港政府出具,須經我中華旅行社驗證),但提憑經我國法院公證之結婚證書或在對方政府機關辦妥結婚註冊並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之文件,無庸提具單身證明。
6.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在大陸地區結婚者,需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證書、蓋有「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之大陸配偶進入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及通過面談該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效期從「一個月」更改為「六個月」之延期戳記始可辦理。如委託代辦,委託書亦應驗證。
7.遷入(含住址變更)同時結婚登記而單獨立戶,應參照遷入有關規定。
8.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未經同意登記後,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9.結婚當事人應各備最近一年內拍攝內拍攝之正面,脫帽(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兩吋半身薄光面彩色照片一張(不得戴有色眼鏡)及工本費換發新國民身分證。
10.證明文件應繳驗正本。
三、申請期限:30日內 |
| Q: |
小朋友剛出生,我要攜帶哪些證件幫他報戶口? |
| A: |
一、新生兒出生30日內,需辦理出生登記,由下列為申請人:
1.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受委託人
4.利害關係人(無前列1.2.項之申請人時)
二、申請人應備證件:
1.戶口名簿正本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出生證明書正本(請先約定填寫子女姓名並簽名或蓋章完成) |
| Q: |
非婚生子女如何辦理認領登記? |
| A: |
一、申請人:
1.認領人
2.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
3.利害關係人(無前列1.2項之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為限)
二、應備證件
1.一般認領:生父認領同意書
2.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3.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4.申請人印章、戶口名簿、身分證、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
身分證(如改姓需換證應備最近1年內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彩色相片一張。
5.認領者應從母姓,如欲改從父姓者,應提生父母約定書。
6.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國外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
| Q: |
收養登記應如何辦理? |
| A: |
一、申請對象:
1.收養人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終止收養登記,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
准者)。
二、應備證件
1.申請人(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3.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免)戶口名簿。
4.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5.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應提憑經我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或委 任書。
6.被收養人須備妥符合新式身分證相片規格之彩色相片1張及換發身分證規費50元,以換發國民身分證。 |
| Q: |
如何辦理終止收養登記? |
| A: |
一、申請人:
1.收養人
2.收養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右列1、2項之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二、應備證件
1.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國外發生之事實,須經當地駐外使領館簽證,譯本須經外交部或法院驗證)。
2.終止收養,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養子女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3.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未滿7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認可;養子女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4.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己領身分證者應備符合新式身分證相片規格之彩色相片1張及換身分證規費)。
5.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印章。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須附經當地駐外使領館簽證之授權或委託書。 |
| Q: |
如何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
| A: |
一、申請人:
1.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
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無以上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
3.死亡宣告登記申請人: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3.受委託人。
二、申請人應備證件:
1.死亡診斷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或監獄看守所、警察、軍事機關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死亡文件、死亡宣告判決書(留存正本)。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以及死亡者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並一併換發死亡者配偶之國民身分證(配偶應攜帶最近1年內所拍攝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彩色相片1張。)
4.國外死亡者,應出具死亡證明文件並翻譯成中文,原文及中譯本併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如駐外館處僅就原文證件驗證,應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本認證。
5.遇特別災難(如空難),如無法獲得檢察官或法醫之檢驗書時,得憑醫師之死亡診斷書(或檢驗書)或在場親見其死亡者,二人以上在場親自目見其確已死亡者之死亡事實證明書,如未發現屍體應取得法院死亡宣告裁定文件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6.在大陸地區死亡者,提憑大陸地區開具之死亡證明書,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始可辦理。
7.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
| Q: |
張先生與鄭小姐要辦理離婚登記應備何種證件? |
| A: |
一、申請對象:
1.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2.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
3.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為限)
二、申請人應備證件:
1.離婚協議書、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調解離婚書(經法院核定)。
2.國外離婚者,其離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文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如未翻譯為中文譯本僅經駐外館處驗證者,仍須翻譯成中文譯本後經法院或外交部驗證,始可受理。
3.旅外國人於國外依行為地法離婚,其離婚證明文件上經駐外單位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單方提出離婚登記,可予受理;若離婚證明文件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其離婚自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
4.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或以其婚姻登記機關核發之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並經海基會驗證者,可予受理。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者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確定。
5.協議離婚,雙方須到場申辦。
6.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份證、印章(可親自簽名)、符合新式身分證相片規格之彩色相片1張及換身分證規費(50元)同時換證。
7.未成年人離婚,需經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 |
| Q: |
小明今年14歲,應如何申請國民身分證? |
| A: |
一、申請人:
1.本人。
2.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3.受委託人。
二、申請應備證件
1.當事人最近1年內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彩色相片一張。
2.當事人戶口名簿、印章及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
3.由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人辦理者,需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年滿14歲未成年請領者,可以委託書委託父母之ㄧ方代為申請,無須父或母之他方同意;未滿14歲請領者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單方監護則免。
5.年滿20歲之成年人須親自請領;受禁治產宣告者,應由監護人申請。
6.當事人核准喪失國籍時戶籍業已註銷,其國民身分證依規定收繳在案,俟後核准恢復我國國籍並辦妥戶籍登記,其請領國民身分證應以初領方式辦理。
7.規費新臺幣50元 。
|
| Q: |
身分證遺失應如何辦理補發國民身分證? |
| A: |
一、申請人
1.本人。
2.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3.受委託人。
二、應備證件:
1.當事人最近1年內所拍攝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彩色相片1張。
2.當事人(本人)戶口名簿、印章。
3.由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人辦理時,需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
人身分證、印章。
4.補領國民身分證當事人須親自到戶籍所在地戶政所核對人貌(年滿20歲不得委託辦理,無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應設置監護
人由監護人申請)。
5.年滿14歲未成年者申請補領身分證可以委託書委託父母之ㄧ方為之,無須父或母之他方同意;未滿14歲由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補領,其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單方監護則免。
6.現役軍人、軍事學校學生補領國民身分證,因服役單位遠離戶籍地或在營、在校無法外出致不能親自申請者,得檢具就讀學校或連級以上部隊長之證明及該部隊長驗印附有照片之委託書,委託其配偶或其成年之直系血親代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7.監所收容人申請補發身分證,得出具委託書,經監所證明後,委託配偶或成年血親辦理。
8.補發國民身分證,如提具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之有效證件正本(例如:護照、退伍令、畢業證書等,但健保IC卡、補發之退伍令、補發之畢業證明書等不適用),且其證件可資辨識確為當事人者,可縮短辦理時間。未附佐證之補證申請,一般為3個工作天發證。
9.規費新臺幣200元 |
| Q: |
要如何申請印鑑登記? |
| A: |
一、如果您需要辦理印鑑登記,請帶下面證件到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當事人人在國內,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
1.應備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印鑑章
3.規費 (新臺幣10元)
二、當事人人在國外,授權國內親友申請
1.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當事人印鑑章、授權書正本(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領館驗證始得辦理;提憑文件如係大陸地區製作,應在大陸當地之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縣、市、區等涉台公證處申請公證,並經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始予採認)。
2.規費(新臺幣10元)
|
| Q: |
應如何辦理印鑑證明? |
| A: |
一、如果您需要辦理印鑑證明,請帶下面證件到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當事人親自申請
1.國民身分證正本
2.印鑑章
3.規費 (1份新臺幣10元)
(二)委託他人申請
1.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亦可簽名)
2.委託人印鑑章、委託書(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
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之驗證始得辦理。提憑文件如係大陸地區製作,應在大陸當地之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縣、市、區等涉台公證處申請公證,並經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始予採認。
3.規費(1份新臺幣10元)
|
| Q: |
如何辦理改名? |
| A: |
一、申請人:本人
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申請;父母無法共同辦理時,需附他方同意書。
二、申請應備證件:(依據姓名條例及姓名條例細則)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及最近1年內所拍攝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彩色相片1張,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並提憑以下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1.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服務機關或肄業學校證明書)。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應附同名字直系尊親屬戶籍謄本)。
3.同時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
4.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應附銓敘機關通知書)。
5.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
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本款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
| Q: |
要怎麼遷戶口? |
| A: |
一、請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申請人:本人、戶長、受委託人
三、申請人應備要件:
1.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三個月以上時應為遷入登記(在台原無戶籍憑定居證,在台原有戶籍憑蓋有入境章戳之入境證副本或我國護照、無戶籍人口憑核准之補辦戶籍登記申請表)。
註:單獨立戶比照4提證。
2.原戶籍地戶口名簿及遷入地戶口名簿、遷入者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憑左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
(1)遷入自己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最近一期)、買賣契約書(半年內)或其他足資證明房屋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遷入租賃他人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遷入者(本人或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繳納水電費或瓦斯費之收據(半年內)辦理。
(5)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憑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4.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印章。 |
| Q: |
「什麼是自然人憑證?要到那裡辦?要如何使用? |
| A: |
一、所謂自然人憑證就是給自己一個網路身分證,您可透過網路申辦多項政府提供的服務,而不用走出家門去辦事,真是夠方便呢!這樣子就可以享受電子化政府提供的多項網路應用服務了,經由網際網路享受政府E化服務,完全不用擔心個人資料外洩,而且未來可配合電子化政府,享受更多項網路申辦的服務。您可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而不是一定要在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喔!
二、應備證件
1、身分證(須年滿18歲)
2、印章
3、規費27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