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暱稱: | 汪先生 | 留言日期:2008/5/9 |
| 標題: | 新鮮好吃的葡萄 |
| 內文: | 您好:
實在很抱歉在您工作之於打擾到您.我們是位於彰化葡萄產地的農民 如果您喜歡吃葡萄.但卻不想買市場那些不新鮮也不便宜的水果 何不仿來參考看看產地直銷新鮮便宜的葡萄.產期是六月 我們的葡萄4.5台斤(箱)只賣300元.物美價廉 佳節.慶生.犒賞員工.送禮自用都適合的禮盒.歡迎公司機關團體預約購買 若您想試吃看看品質只要來電詢問.本人定會為您服務
汪子瑋 電話:0910-531322 信箱:cs885016@yahoo.com.tw 拍賣網址: http://tw.f5.page.bid.yahoo.com/tw/auction/e25127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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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暱稱: | 洽公人 | 留言日期:2008/5/6 |
| 標題: | 服務令人滿意 |
| 內文: | 每次到苓雅區戶政事務所都能感受到櫃台人員親切的服務,謝謝你們! |
| 回覆: | 感謝您對本所的關心並熱心提供建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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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暱稱: | 筱琳 | 留言日期:2008/5/3 |
| 標題: | 變更名字 |
| 內文: | 我已經有變更過.1次ㄌ可是我想把最後一個名字更改可以嗎如果可以的話需要什ㄇ證明文件我的本名是林子丘想變更為林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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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 | 林子丘小姐您好: 有關您詢問更改姓名一事,本所答覆如下: 一、依姓名條例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二、依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三、請 台端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正本)、印章、相片(符合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規格)一張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四、倘若您尚有任何疑問,請來電3302232轉2230陳小姐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