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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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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櫥窗
意見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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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們的重視您的每一個意見,請多給予我們支持與鼓勵,謝謝。
  2. 如果您有戶政業務相關問題,請至線上服務項下之 法令諮詢 填寫,謝謝。
暱稱:汪先生留言日期:2008/5/9
標題:新鮮好吃的葡萄
內文:您好:

實在很抱歉在您工作之於打擾到您.我們是位於彰化葡萄產地的農民
如果您喜歡吃葡萄.但卻不想買市場那些不新鮮也不便宜的水果
何不仿來參考看看產地直銷新鮮便宜的葡萄.產期是六月
我們的葡萄4.5台斤(箱)只賣300元.物美價廉
佳節.慶生.犒賞員工.送禮自用都適合的禮盒.歡迎公司機關團體預約購買
若您想試吃看看品質只要來電詢問.本人定會為您服務

汪子瑋
電話:0910-531322
信箱:cs885016@yahoo.com.tw
拍賣網址:
http://tw.f5.page.bid.yahoo.com/tw/auction/e25127803

暱稱:洽公人留言日期:2008/5/6
標題:服務令人滿意
內文:每次到苓雅區戶政事務所都能感受到櫃台人員親切的服務,謝謝你們!
回覆:感謝您對本所的關心並熱心提供建言。

暱稱:筱琳留言日期:2008/5/3
標題:變更名字
內文:我已經有變更過.1次ㄌ可是我想把最後一個名字更改可以嗎如果可以的話需要什ㄇ證明文件我的本名是林子丘想變更為林子萱

回覆:林子丘小姐您好:
有關您詢問更改姓名一事,本所答覆如下:
一、依姓名條例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二、依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三、請 台端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正本)、印章、相片(符合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規格)一張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四、倘若您尚有任何疑問,請來電3302232轉2230陳小姐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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