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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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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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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O先生之母O女士因患妄想症不願自行辦理印鑑登記辦理土地繼承,經法院裁定並指定O先生為輔助人,O先生欲以O女士之輔助人身分代為辦理印鑑登記。
發生日期或受理日期
101-10-22
個案敘述
O先生之母O女士因患妄想症不願自行辦理印鑑登記辦理土地繼承,經法院裁定並指定O先生為輔助人,O先生欲以O女士之輔助人身分代為辦理印鑑登記。
法令依據
民法第15條
內政部、市府函釋文號
.
處理方式
依據內政部97年9月19日台內戶字第 0970156136號函示略以,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序文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其立法說明略以: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 行為能力,惟為保護其權益,於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輔助人並非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受輔助宣告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業務時,應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本案O女士既經法院裁定為受輔助宣告,則其性質與監護宣告 有別。是故辦理其印鑑登記,仍須經本人親筆簽名蓋章始得辦 理。倘O女士身心狀況確實無法明示辦理印鑑登記事項,則須向法院再次提出輔助宣告變更為監護宣告之申請,俾利O先生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為O女士辦理印鑑證明登記。

※本案例之法令依據,可能會因變更而有不適用之情形發生,請聯絡戶政人員進行相關諮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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