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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親善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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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案例
類別
其他類
標題
○○○先生戶籍被遷至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未成年子女社會福利,欲辦理其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唯無法聯絡生母約定,該如何辦理﹖
發生日期或受理日期
101-10-23
個案敘述
○○○小弟戶籍申報係由甲先生認領,當時父母並未約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以致辦理各項業務時,均須出示女方同意書,因甲先生考量經濟能力,無法至法院請求裁判。
法令依據
戶籍法
內政部、市府函釋文號
.
處理方式
為使○小弟社會福利補助能順利申請,主動追查生母戶籍資料,協助辦理,先徵詢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意願,由兩方自行聯絡,約定後由擔任方辦理,同時請甲先生另備現住址之99年房屋完稅單一併辦理遷徙。

※本案例之法令依據,可能會因變更而有不適用之情形發生,請聯絡戶政人員進行相關諮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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