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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親善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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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案例
類別
其他類
標題
未婚所生子女監護登記案。
發生日期或受理日期
99-07-01
個案敘述
一、甲女未婚生子乙男,其祖父丙男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監護之訴後,僅持99年5月○日雄院高家雄○監○字第○號函至本所申辦乙男之監護登記。 二、經本所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雄股承辦人洽詢表示並無該監護案之裁定文件。本案因無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僅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與現行法令似有不符疑義。 三、本所於99年7月陳報市府民政局請示,可否據以辦理乙男監護登記。經民政局函轉內政部。內政部99年7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90153477號函釋「依案附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5月○○日雄院高家雄○監○字第○號函說明三略以:『…台端既為未成年人○ ○○之法定監護人,於行使監護權時…』,本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既已認定祖父丙男為未成年人乙男之法定監護人,戶政事務所自得據以辦理監護登記。」
法令依據
戶籍法
內政部、市府函釋文號
.
處理方式
本案已於99年8月辦理乙男監護登記。

※本案例之法令依據,可能會因變更而有不適用之情形發生,請聯絡戶政人員進行相關諮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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