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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親善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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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案例
類別
其他類
標題
民眾數年前與大陸未婚女子在香港生有一女,如今欲攜女回臺定居,不知如何辦理?
發生日期或受理日期
101-08-10
個案敘述
民眾數年前與大陸未婚女子在香港生有一女,如今欲攜女回臺定居,不知如何辦理?
法令依據
戶籍法
內政部、市府函釋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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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方式
一、請當事人先備齊資料再至本所辦理認領登記手續,在戶籍資料上補填記事,以便向移民署申請定居證。
二、當事人需提供之資料如下:
(一)子女在香港地區之出生證明書,並經駐香港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二)國內醫療院所之DNA血緣鑑定。
(三)生母於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至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相關文件應經大陸方面公證與海基會之驗證)。
(四)當事人(即生父)之認領同意書。
三、本案已順利於民國101年8月10日完成登記。

※本案例之法令依據,可能會因變更而有不適用之情形發生,請聯絡戶政人員進行相關諮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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