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民眾於民國101年2月間產下一非婚生女,其女卻於民國101年5月間死亡,該非婚生女之父欲辦理認領以認祖歸宗。
個案敘述
民眾於民國101年2月間產下一非婚生女,其女卻於民國101年5月間死亡,該非婚生女之父今欲辦理認領以認祖歸宗。
處理方式
依法務部83年2月14日法83律決03165號函釋:按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而所謂認領係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之親生子女者稱之,其法律上性質為單獨行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足,不以辦理認領登記為必要。因此依上揭民法第1065條第1項之規定,其認領之效業已發生,不因嗣後何時申辦認領登記而影響。故本案請認領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來所辦理。
※本案例之法令依據,可能會因變更而有不適用之情形發生,請聯絡戶政人員進行相關諮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