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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親善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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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案例
類別
結婚登記
標題
國人與港澳地區居民於臺灣地區申請結婚登記
發生日期或受理日期
108-12-10
個案敘述
國人甲男與香港地區居民○小姐申請在台辦理結婚登記,○小姐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護照、經駐香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書等文件辦理,經戶政人員查詢○小姐持有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應如何辦理?
法令依據
一、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
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香港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主張其為香港居民時,相關機關得令其陳明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旅行證照之事實或出具證明。
第6條: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主張其為澳門居民時,相關機關得令其陳明未持有葡萄牙護照或澳門護照以外旅行證照之事實或出具證明。
三、內政部94年1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400762762號函略以:「香港、澳門居民如已取得外國國籍,並持有該外國護照者,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或持有澳門護照(或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之葡萄牙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其身分即非屬香港、澳門居民,而係為外國人。」
內政部、市府函釋文號
內政部94年1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400762762號函
處理方式
經查當事人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渠應以外國人身分申請結婚登記,其提憑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須其外國人身分之國家核發,並經駐外館處驗證。

※本案例之法令依據,可能會因變更而有不適用之情形發生,請聯絡戶政人員進行相關諮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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