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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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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案例
類別
其他類
標題
未成年人O君父母先後雙亡,無遺囑指定監護人,其祖母欲辦理監護登記,應如何辦理?
發生日期或受理日期
100-09-01
個案敘述
未成年人O君父母先後雙亡,無遺囑指定監護人,其祖母欲辦理監護登記,應如何辦理?
法令依據
戶籍法、民法1094條
內政部、市府函釋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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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方式
一、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略以:「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或父母死亡而無遺 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未成年人O君向本所表示,其從小係由外祖母撫育(外祖父殁),並未與內祖母同居(內祖父殁),因辦理繼承及社會補助需設定監護人,外祖母欲辦理監護登記。
三、依上揭規定,由同居祖母出具與O君同居之切結書,另由「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母出具未同居之切結書,於100年9月19日辦妥監護登記。

※本案例之法令依據,可能會因變更而有不適用之情形發生,請聯絡戶政人員進行相關諮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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