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高市府民自字第10431333300號函頒
一、 為規範高雄國際航空站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之分配及使用,特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執行機關為回饋金回饋範圍內之區公所。
三、 回饋金之回饋範圍為本府依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劃定公告之高雄國際航空站航空噪音防制區。
四、 回饋金依下列方式分配予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再按其受分配之數額平均分配予區內各里:
(一)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可供分配使用回饋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可供分配使用回饋金之百分之三十五。
(三)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可供分配使用回饋金之百分之十五。
前項所稱可供分配使用回饋金,指每年回饋金總額扣除行政作業費後之金額。
前項行政作業費不得逾回饋金總額百分之五。
經查核回饋金如有支用不當或未依核定之項目運用者,主管機關除限令其改正外,並得減少或停止後續年度回饋金之分配。
五、 主管機關應依前點擬訂回饋金分配額度,並通知執行機關轉知各里。
六、 各里得於前點回饋金分配額度內,依本要點擬具回饋金使用實施計畫向執行機關申請動支回饋金。
七、 執行機關受理前點之實施計畫後,應交由執行機關回饋金審議小組,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執行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執行機關所屬人員與相關機關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里長及地方公正人士。
回饋金審議小組,其組成及運作由執行機關另定之。
八、 回饋金之使用範圍及可支用項目如附表。
申請人有支用項目外之需求時,應先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支用。
九、 實施計畫內容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 執行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回饋金成果報告及結算明細表一式兩份分別報主管機關及高雄國際航空站備查。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派員抽查執行機關回饋金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
支用項目一覽表
類別 / 範圍 |
經常門支用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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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現金發放 |
得以現金方式發放予設籍於回饋範圍內之民眾。 |
維護居民身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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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之補助 |
獎助學金。 |
社會福利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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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活動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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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動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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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作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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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共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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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僅供特定人使用之設備(如里辦公處設備),不得購買。
二、申請人有支用項目外之需求時,應先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支用。
種類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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