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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親善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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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案例
類別
出生登記
標題
有關非婚生子女遷出未報。
發生日期或受理日期
99-06-11
個案敘述
李小姐於99年3月產下一女,遷出未報且未婚生女。
法令依據
戶籍法第6條
內政部、市府函釋文號
.
處理方式
一、戶政事務所接獲出生通報資料後於五日內查核新生兒出生登記法定申請人戶籍資料,未於法定期間申報出生登記者,依規定催告,經催告仍不申請者,逕為登記,並得憑該份出生通報資料作為出生登記證明文件。
二、本案李小姐於99年3月未婚生產一女,經查渠為本所遷出未報人口,無法通知本人至本所辦理出生登記,爰通知其他適格申請人,惟渠等表示與李小姐久未聯繫,且居住於台南市及南投縣,未克前來本所申辦出生登記,本所依規定寄送催告書。
三、經本所向其出生之醫療院所查明,新生兒仍於該院內保溫箱,產婦不知去向,院方已通知台中市社會局處理,本所遂與社工連繫,得知李小姐因案收容於高雄第二監獄,爰請獄方代為轉達出生登記一案,並於99年6月11日本所派員至高雄第二監獄受理本案,順利完成出生登記。

※本案例之法令依據,可能會因變更而有不適用之情形發生,請聯絡戶政人員進行相關諮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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