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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親善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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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案例
類別
出生登記
標題
子女出生受胎期間仍與前夫有婚姻關係,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發生日期或受理日期
99-04-01
個案敘述
○○○小姐98年10月與日本國人離婚,子女出生受胎期間仍與前夫有婚姻關係,與後夫已於99年4月結婚,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法令依據
戶籍法第6條、民法1063條
內政部、市府函釋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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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方式
生母受胎期間另有婚姻關係,該未成年子女被推定為生母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仍請申請人應向法院聲請否認之訴,惟為保障該未成年子女權益及身分安定,應先行解決當事人之戶籍問題,如生父對未成年子女確具同居,撫育事實且親子關係無誤,得先行受理出生及認領登記。本案由○○○小姐提憑醫療院所出具之後夫與子女DNA親子鑑定報告辦理出生登記。

※本案例之法令依據,可能會因變更而有不適用之情形發生,請聯絡戶政人員進行相關諮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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