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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親善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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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案例
類別
出生登記
標題
與有夫之婦(外籍配偶)生有一子(婚姻關係存續中),今欲辦理其子出生登記。
發生日期或受理日期
98-01-05
個案敘述
○○○先生於98年1月與有夫之婦○○○小姐(外籍配偶)生有一子(婚姻關係存續中),今欲辦理其子出生登記,來所請教應如何辦理?
法令依據
戶籍法第6條
內政部、市府函釋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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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方式
一、考量新生兒之權益及健康保險,請生母持憑出生證明書、子女從姓約定書及外僑居留證、戶口名簿至戶所先辦理出生登記。
二、請法定父親(○○○先生)至法院提否認之訴,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及個人記事補填登記(法定父親○○○先生)。
三、請生父○○○先生持認領約定書(內含從姓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至戶所辦理認領登記。
四、本案新生兒之法定父親(○○○先生)無子女,其出生登記出生別為長男,經生父認領後,生父亦無子女,因此無須辦理出生別更正。

※本案例之法令依據,可能會因變更而有不適用之情形發生,請聯絡戶政人員進行相關諮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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