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並依本條例申報清理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者或本條例施行前已依相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並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者,備齊相關表件報請公所轉報本局辦理。
申請類別 | 祭祀公業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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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祭祀公業第21條、第25條 |
申請人 | 管理人 |
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 一、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 二、沿革。 三、章程。 四、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文件;設有分事務所者,亦同。 五、管理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管理人者,並附管理人名冊。 六、監察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監察人者,並附監察人名冊;無監察人者,免附。 七、派下全員證明書。 八、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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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關 | 民政局 |
處理期間 | 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為二個月。行政機關未能於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