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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法人及神明會之申請與管理
更新日期:107-9-25

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並依本條例申報清理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者或本條例施行前已依相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並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者,備齊相關表件報請公所轉報本局辦理。

祭祀公業法人申報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表
申請類別 祭祀公業法人
法令依據 祭祀公業第21條、第25條
申請人 管理人
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
二、沿革。
三、章程。
四、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文件;設有分事務所者,亦同。
五、管理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管理人者,並附管理人名冊。
六、監察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監察人者,並附監察人名冊;無監察人者,免附。
七、派下全員證明書。
八、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

備註:

  1. 章程須符合祭祀公業條例第24條規定。
  2. 主事務所需檢附房屋所有權人出具之無償借用同意書或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或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擇一檢附。
  3. 應備文件範例下載
受理機關 民政局
處理期間 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為二個月。行政機關未能於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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