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參選資格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24條規定,里長的參選資格為年滿二十三歲,在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里長候選人,惟不得有同法第26、27條之消極條件。
二、候選人資格請參閱以下相關法條:
(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規定,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四)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里長權責
里長為無給職之民選公職人員,在行政隸屬上歸屬區長指揮監督,應辦里之工作主要如下:
一、綜理里辦公處業務。
二、推薦鄰長候選人,報區長聘任。
三、依市民申請開立「里長證明」。
四、應邀出席區公所召開之各種會議。
五、召開並主持鄰長會議、里民大會。
六、指揮監督轄內鄰長及督導里幹事服勤情形。
七、其他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里長福利
項次 | 項目 | 說明 |
1 | 里長健康檢查費 | 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規定,本市里長比照地方民意代表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6,000元,並依實核銷。 |
2 | 里長保險費 | 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規定,本市里長比照地方民意代表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5,000元,並依實核銷。自107年12月25日起檢具核銷之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台幣500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
3 | 里長參加福利互助 | 依據「高雄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互助項目包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殘廢補助及死亡補助。 |
4 | 喪葬補助及遺族慰問金 | 依據「高雄市政府辦理里鄰長喪葬補助及遺族慰問實施要點」,里長於任期內死亡,發給20,000 元慰問金。 |
5 | 里長文康活動 | 由民政局每年舉辦里長文康活動。 |
6 | 里長表揚活動 | 由民政局每年舉辦特優暨資深里長表揚活動。 |
項次 | 項目 | 說明 |
1 | 里長事務補助費 | 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 條規定,里長由區公所編列里長事務補助費,每里每月新台幣50,000元。 |
2 | 里民大會開會費(或基層建設座談會) | 各區依據年度共同費用標準表額度編列。 |
3 | 基層義務職辦公補助費 | 各區依據年度共同費用標準表額度編列。 |
4 | 鄰長會議經費 | 各區依據年度共同費用標準表額度編列。 |
5 | 睦鄰聯誼活動費 | 各區依據年度共同費用標準表額度編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