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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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參選資格、權責及福利事項
更新日期:113-8-21

里長參選資格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24條規定,里長的參選資格為年滿二十三歲,在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里長候選人,惟不得有同法第26、27條之消極條件。


二、候選人資格請參閱以下相關法條:


(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規定,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1.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2. 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3. 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4. 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5.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6.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7.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8.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10. 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
  11. 11. 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12. 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尚未復權。
    13. 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
    14.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15.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16.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12. 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尚未復權。
  13. 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
  14.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15.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16.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1. 現役軍人。
  2. 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3. 軍事學校學生。
  4.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5. 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里長權責

里長為無給職之民選公職人員,在行政隸屬上歸屬區長指揮監督,應辦里之工作主要如下:

一、綜理里辦公處業務。

二、推薦鄰長候選人,報區長聘任。

三、依市民申請開立「里長證明」。

四、應邀出席區公所召開之各種會議。

五、召開並主持鄰長會議、里民大會。

六、指揮監督轄內鄰長及督導里幹事服勤情形。

七、其他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里長福利

高雄市里長福利事項
項次 項目 說明
1 里長健康檢查費 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規定,本市里長比照地方民意代表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6,000元,並依實核銷。
2 里長保險費 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規定,本市里長比照地方民意代表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5,000元,並依實核銷。自107年12月25日起檢具核銷之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台幣500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3 里長參加福利互助 依據「高雄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互助項目包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殘廢補助及死亡補助。
4 喪葬補助及遺族慰問金 依據「高雄市政府辦理里鄰長喪葬補助及遺族慰問實施要點」,里長於任期內死亡,發給20,000 元慰問金。
5 里長文康活動 由民政局每年舉辦里長文康活動。
6 里長表揚活動 由民政局每年舉辦特優暨資深里長表揚活動。


高雄市政府補助里辦公處經費暨設備
項次 項目 說明
1 里長事務補助費 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 條規定,里長由區公所編列里長事務補助費,每里每月新台幣50,000元。
2 里民大會開會費(或基層建設座談會) 各區依據年度共同費用標準表額度編列。
3 基層義務職辦公補助費 各區依據年度共同費用標準表額度編列。
4 鄰長會議經費 各區依據年度共同費用標準表額度編列。
5 睦鄰聯誼活動費 各區依據年度共同費用標準表額度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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