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業務,以本府民政局為主管機關;高雄市議會(以下簡稱議會)及各區公所為參加互助機關;議會總務組及各區公所民政課為主辦單位。
主管機關與各區公所之主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應負責里長福利互助基金之繳撥存儲、支付登記及核算公布等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