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暨所屬機關主政業務涉及個人資料得否公開(利用)檢視流程及說明
背景說明
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自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施行後,上述個人資料得否公開(利用),應依該法法規辦理。為提供本局暨所屬可資適用之依循,研擬個人資料公開(利用)之檢視流程及步驟。
個人資料公開 (利用)之檢視流程圖及步驟說明
(一)流程圖
(二)步驟說明:
適用法規說明
(一)按法務部於101年11月1日以法律字第10103109040號函釋「按本法所定之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本法第2條第7款參照)。
(二) 個資法與蒐集、公開(利用)相關之規定:
(1)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2)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3)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1)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2)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3)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1)法律明文規定。
(2)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3)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5)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6)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7)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1)法律明文規定。
(2)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3)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
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5)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6)與公共利益有關。
(7)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
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三)依個資法第15條第1款及第16條本文所稱「法定職務」,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款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另個資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19條第1項第1款所稱「法律」,依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係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四)依個資法第5條及第16條本文規定,應注意個人資料之利用須在「必要範圍」內為之。
(五)各戶政事務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章第15條、第16條及第19條
規定審查各項申請案,必要時可請申請人(機關)提供相關法令或法定職務及業務用途,以資審查提供戶籍資料及名冊是否合於法令職掌範圍及特定目的,並請申請人(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妥善保管運用,防止戶籍資料不當使用。
種類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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