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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
更新日期:111-5-10

公民投票流程

一、公民投票提案:

領銜人一人。

1、檢具公投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 【主文以不超過100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1,500字為限】

2、提案人數為最近一次高雄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二以上。 【108年高雄市長市長補選選舉人總數為2,301,597人,提案人需要4,603人以上。】

 

二、提案審核:

1、依高雄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7條審查後,送請高雄市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定。

2、審議委員會應於30天內將認定結果通知高雄市政府。

3、高雄市政府收到認定結果後:

(1)函送行政院核定。

(2)函請戶政機關查對提案人。【提案人數不合規定者,高雄市政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可於15日內補提,並以一次為限。】

(3)函請相關機關於3個月內提出意見書。

 

三、連署:

1、函請高雄市選舉委員會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10日內向該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

2、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高雄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點五以上。【108年高雄市長市長補選選舉人總數為2,301,597人,連署人需要57,540人以上。】

3、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四、連署人名冊審核:

1、選舉委員會連署人名冊形式審核。

2、函請戶政機關查對連署人。【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選委會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可於15日內補提,並以一次為限。】

 

五、公投案成案:

1、連署人名冊經查對無誤後,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應於10日內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

2、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3個月起至6個月舉行公民投票。

 

六、辦理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高雄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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