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伍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請辦理提前退伍:
(一) 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
(二) 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其他成年家屬無法照顧。
(三) 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四) 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3等以上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 家屬均屬65歲以上或15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六) 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七) 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八) 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提前退役
一、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或其他特殊事故且經內政部核定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逕向戶籍地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請提前退役。
(一) 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1人時,每增加1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三) 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四) 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18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不適用之。
(五)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二、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三、符合前項規定申請提前退役之役男,有兄弟現服替代役或常備兵役時,得由現服替代役中較接近退役日期者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