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後備軍人緩召作業規定,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1.應具備條件: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
2.受理單位:服務學校人事單位。
3.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30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第四款
1.應具備條件: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並具下列情形:
(1)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2)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3)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歲。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受理單位:所屬區公所兵役單位。
3.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30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