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宗教好保庇

宗教業務申請須知
更新日期:108-3-26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宗教禮俗科)

编號

申請類別

應備文件

處理期限

備註

1

申請寺廟登記

一、申請書(函)。
二、寺廟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寺廟登記表。
四、房屋使用執照、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
五、寺廟沿革之書面資料。
六、寺廟建物外觀照片。
七、加入所屬教會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八、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私建寺廟免附。

15日

一、寺廟登記表填報內容,應與所附各種證明文件登載內容相符;及符合「寺廟登記表填表說明」
規定。
二、建築及使用執照記載用途,應為專供宗教使用。
三、處理期限含辦理現地會勘
四、以上除申請書(函)1 份外,其餘各項為一式4 份。

2

申請寺廟負責人變更

一、申請書(函)。
二、經本局備查之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本局印信)
三、章程所定有權決定機構之相關會議紀錄正本(含簽到表影本)。
四、經本局備查之信徒(執事)名冊影本(須蓋有本局印信)。
五、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15日

以上除申請書(函)1 份外,其餘各項為一式4 份。

3

寺廟組織章程訂定或修訂備查

一、申請書(函)。
二、章程所定有權決定機構之相關會議紀錄正本(含簽到表影本)。
三、新舊組織章程對照表正本(新訂者免附)。
四、經本局備查之原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本局印信,新訂者免附)。
五、新訂或修訂後組織章程正本。

15日

以上除申請書(函)1 份外,其餘各項為一式4 份。

4

寺廟信徒變動備查

一、申請書(函)。
二、經本局備查之原信徒名冊影本(須蓋有本局印信)。
三、檢附信徒除名或死亡證明文件。
四、異動信徒名冊正本。
五、異動後信徒名冊正本。
六、願任信徒或執事同意書。
七、章程所定有權決定機構之相關會議紀錄正本(含簽到表影本)。

15日

以上除申請書(函)1 份外,其餘各項為一式4 份。

5

宗教財團法人申請設立許可

一、申請書(函)。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捐助人同意於宗教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宗教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五、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監察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六、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七、捐助人指定書或籌備會會議紀錄,其內容應有指定董事、監察人之記載。
八、第一屆董事會會議紀錄,其內容應有選舉董事長之記載。
九、宗教財團法人及董事(監察人)印鑑或簽名式。
十、年度業務計畫書。
十一、年度經費預算書。
十二、週鄰同意書(主事務所如非作為聚會場所免附,惟應附切結書)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15日

一、以上除申請書(函)1 份、其餘各項為一式5 份。
二、處理期限含辦理現地會勘

6

宗教財團法人申請董監事變更許可

一、申請書(函)。
二、有關會議(董事會、年議會或其他依章程規定有權選任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之會議)紀錄(應填註法人名稱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簽章)。
三、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
四、原董事(監察人)名冊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
五、願任董事(監察人)同意書(全體董事(監察人)共具一份同意書或一董事(監察人)一份同意書均可) 。
六、董事(監察人)名冊(須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年月日) 。
七、法人及董事(監察人)印鑑(應填註法人名稱、加蓋法人圖記並由各董事(監察人)逐一簽名加蓋印鑑且填註提出日期) 。
八、董事(監察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九、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15日

以上除申請書(函)1 份、其餘各項為一式5 份。

7

宗教財團法人申請增加財產變更許可

一、申請書(函)。
二、相關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應填註法人名稱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簽章)  。
三、原有財產清冊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

四、增加財產清冊(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 
五、現有(增加後)財產清冊(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 

六、增加部分之土地及建物權狀影本或定存證明。
七、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
八、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15日

一、申辦增加財產變更許可,須先向增購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後,再行提出。
二、增加財產變更許可後,持相關文件向所屬地方法院聲辦財產總額變更登記。
三、除申請書(函)1 份、其餘各項為一式5 份。

8

宗教財團法人申請財產處分、合建、自建許可

一、申請書(函)。
二、相關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應填註法人名稱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簽章)。
三、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

四、處分、合建、自建財產清冊 (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 
五、處分、合建、自建部分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六、處分、合建、自建使用計畫說明書(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 

七、建築藍圖或其他與該申請案有關應送資料(本款表件視申請案情所需提出)。
八、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15日

一、法人處分財產、合建、自建案以完成登記之財產為限,未完成登記者,應先依法完成登記後再行提出申辦。
二、除申請書(函)1 份、其餘各項為一式5 份。

9

宗教財團法人申請變更財產(處分、合建、自建完成後)

一、申請書。
二、相關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應填註法人名稱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簽章)。
三、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

四、增加(減少)財產清冊 (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 
五、原有財產清冊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 
六、處分財產清冊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 
七、現有(變更後)財產清冊 (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 
八、現有(變更後)財產權狀影本。 

九、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15日

一、申辦變更財產許可,係以業經主管機關同意處分、合建、自建完成後,財產有增減情況者為限。
二、財產變更後法人財產總額有增減者,須向所屬地方法院聲辦財產總額變更登記。
三、除申請書(函)1 份、其餘各項為一式5 份。

10

宗教財團法人申請財產減少(專指土地被徵收)

一、申請書(函)。 

二、相關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應填註法人名稱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簽章)。

三、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 
四、原有財產清冊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 
五、減少財產清冊(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 
六、現有(減少後)財產清冊(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 
七、徵收補償費有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存款證明(徵收補償費存入銀行專戶之證明)。 
九、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15日

一、此處財產減少專指法人財產經地政機關徵收者。
二、財產減少後法人財產總額有減少者,須向所屬地方法院聲辦財產總額變更登記。
三、除申請書(函)1 份、其餘各項為一式5 份。

11

宗教財團法人申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

一、申請書(函)。
二、相關之董事會會議紀錄(議決章程條文修正案,應填註法人名稱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簽章)。
三、法院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條文修正對照表。

四、修正後捐助暨組織章程(請打字並應註明歷次法院裁定字號)。 
五、原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 
六、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15日

一、除法人主事務所變更及財產總額變動致章程需修正時,逕送主管機關備查毋須先向法院聲請裁定外,餘均須先向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裁定。
二、除申請書(函)1 份、其餘各項為一式5 份,另法院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條文修正對照表正本一份、影本五份。

12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作為宗教使用

一、宗教事業計畫申請書。
二、興辦事業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四、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及申請使用範圍並應著色標明〉。
五、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書(應載明「於核准變更編定後,願無條件捐贈」)(含印鑑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含印鑑證明)或土地買賣契約書或國有非公用土地同意申請函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四條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七、現況測量圖(土木(營業內容有測量項目)或測量技師簽證)、及以現況測量圖為底圖,規劃預計開發之內容圖(圖例需著色標明)。
八、寺廟登記表或補辦寺廟登記表(限於募建寺廟)及報備有案之組織章程影本。(新建寺廟不須檢附)
九、董事會議紀錄與捐助章程影本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十、建築線指示圖。
十一、如屬山坡地範圍,需附坡度計算(土木(營業內容有測量項目)或測量技師簽證)。
十二、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3個月

一、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應包含(1)計畫緣起(2)計畫目的(3)地理位置、範圍及環境現況(4)土地使用規劃(5)宗教事業規劃。於首頁檢附「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規定審查項目(共三十八項)。如屬山坡地範圍,需再加列水土保持檢討及需承諾對水土保持之加強管理及維護,並依「宗教團體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審查原則」規定辦理。
二、本申請案檢附之書件各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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