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號 |
申請類別 |
應備文件 |
處理期限 |
備註 |
---|---|---|---|---|
1 |
申請寺廟登記 |
一、申請書(函)。 |
15日 |
一、寺廟登記表填報內容,應與所附各種證明文件登載內容相符;及符合「寺廟登記表填表說明」 |
2 |
申請寺廟負責人變更 |
一、申請書(函)。 |
15日 |
以上除申請書(函)1 份外,其餘各項為一式4 份。 |
3 |
寺廟組織章程訂定或修訂備查 |
一、申請書(函)。 |
15日 |
以上除申請書(函)1 份外,其餘各項為一式4 份。 |
4 |
寺廟信徒變動備查 |
一、申請書(函)。 |
15日 |
以上除申請書(函)1 份外,其餘各項為一式4 份。 |
5 |
宗教財團法人申請設立許可 |
一、申請書(函)。 |
15日 |
一、以上除申請書(函)1 份、其餘各項為一式5 份。 |
6 |
宗教財團法人申請董監事變更許可 |
一、申請書(函)。 |
15日 |
以上除申請書(函)1 份、其餘各項為一式5 份。 |
7 |
宗教財團法人申請增加財產變更許可 |
一、申請書(函)。 四、增加財產清冊(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 五、現有(增加後)財產清冊(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 六、增加部分之土地及建物權狀影本或定存證明。 |
15日 |
一、申辦增加財產變更許可,須先向增購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後,再行提出。 |
8 |
宗教財團法人申請財產處分、合建、自建許可 |
一、申請書(函)。 四、處分、合建、自建財產清冊 (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 五、處分、合建、自建部分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六、處分、合建、自建使用計畫說明書(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 七、建築藍圖或其他與該申請案有關應送資料(本款表件視申請案情所需提出)。 |
15日 |
一、法人處分財產、合建、自建案以完成登記之財產為限,未完成登記者,應先依法完成登記後再行提出申辦。 |
9 |
宗教財團法人申請變更財產(處分、合建、自建完成後) |
一、申請書。 四、增加(減少)財產清冊 (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 五、原有財產清冊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 六、處分財產清冊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 七、現有(變更後)財產清冊 (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 八、現有(變更後)財產權狀影本。 九、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
15日 |
一、申辦變更財產許可,係以業經主管機關同意處分、合建、自建完成後,財產有增減情況者為限。 |
10 |
宗教財團法人申請財產減少(專指土地被徵收) |
一、申請書(函)。 二、相關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應填註法人名稱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簽章)。 三、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 四、原有財產清冊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 五、減少財產清冊(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 六、現有(減少後)財產清冊(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 七、徵收補償費有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存款證明(徵收補償費存入銀行專戶之證明)。 九、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
15日 |
一、此處財產減少專指法人財產經地政機關徵收者。 |
11 |
宗教財團法人申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 |
一、申請書(函)。 四、修正後捐助暨組織章程(請打字並應註明歷次法院裁定字號)。 五、原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 六、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
15日 |
一、除法人主事務所變更及財產總額變動致章程需修正時,逕送主管機關備查毋須先向法院聲請裁定外,餘均須先向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裁定。 |
12 |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作為宗教使用 |
一、宗教事業計畫申請書。 |
3個月 |
一、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應包含(1)計畫緣起(2)計畫目的(3)地理位置、範圍及環境現況(4)土地使用規劃(5)宗教事業規劃。於首頁檢附「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規定審查項目(共三十八項)。如屬山坡地範圍,需再加列水土保持檢討及需承諾對水土保持之加強管理及維護,並依「宗教團體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審查原則」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