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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親善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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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戶籍登記須知

根據您剛剛輸入的條件,我們為您量身規畫專屬的戶政辦理須知如下:

狀況確認狀況確認

    以下是您剛才輸入的各項條件,請先逐一檢查是否正確:

  1. 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
  2.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
誰要來辦誰要來辦
  1. 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
  2. 監護人
要到哪辦要到哪辦
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如OO戶政事務所)。
要帶什麼要帶什麼
  1. 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
  2. 當事人之印鑑章。
  3.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簽名亦可)。
  4. 他方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或授權書(由父或母單方申請者,須附繳他方之同意書或授權書;如已登記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為其中一方則免)。
  5. 規費每次20元。
重要提醒重要提醒
  1. 辦理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之機關為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戶籍遷出國外者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
  3. 印鑑長、寬或直徑須一公分以上未逾三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
  4. 法定代理人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印鑑章。
  5. 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6. 須附繳之委任書或同意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7.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1)死亡或經死亡宣告。(2)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3)遷出戶籍地。(4)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查詢資訊

※本檢查表係針對一般申請狀況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來電洽各戶所諮詢。

※了解完登記須知之後,別忘了還有重要的社會福利措施可以申請喔!快來看戶政為您整理的人生大小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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