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您剛才輸入的各項條件,請先逐一檢查是否正確:
- 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
-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
- 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
- 監護人
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如OO戶政事務所)。
- 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
- 當事人之印鑑章。
-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簽名亦可)。
- 他方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或授權書(由父或母單方申請者,須附繳他方之同意書或授權書;如已登記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為其中一方則免)。
- 規費每次20元。
- 辦理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之機關為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戶籍遷出國外者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 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
- 印鑑長、寬或直徑須一公分以上未逾三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
- 法定代理人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印鑑章。
- 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 須附繳之委任書或同意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1)死亡或經死亡宣告。(2)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3)遷出戶籍地。(4)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