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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親善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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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戶籍登記須知

根據您剛剛輸入的條件,我們為您量身規畫專屬的戶政辦理須知如下:

狀況確認狀況確認

    以下是您剛才輸入的各項條件,請先逐一檢查是否正確:

  1. 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
  2. 當事人為成年人
誰要來辦誰要來辦
  1. 本人
  2. 受委任人(當事人在國外或大陸地區等情形時,才可委任他人辦理,詳見重要提醒)
要到哪辦要到哪辦
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如OO戶政事務所)。
要帶什麼要帶什麼
  1. 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
  2. 當事人之印鑑章。
  3. 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4. 受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
  5. 規費每次20元。
重要提醒重要提醒
  1. 辦理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之機關為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戶籍遷出國外者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
  3. 印鑑長、寬或直徑須一公分以上未逾三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
  4. 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1)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2)臺灣地區人民旅居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3)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4)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5)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出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6)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7)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8)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9)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5. 當事人親自辦理印鑑登記,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委任他人申請者,受委任人應附繳委任人之印鑑章、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
  6. 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授權事項(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印鑑證明)及申請用途與份數。
  7. 受委任人申請印鑑登記、變更、廢止或證明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
  8. 申請印鑑變更或廢止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無法親自為之者,得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6點規定委任他人辦理。
  9.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1)死亡或經死亡宣告。(2)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3)遷出戶籍地。(4)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查詢資訊

※本檢查表係針對一般申請狀況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來電洽各戶所諮詢。

※了解完登記須知之後,別忘了還有重要的社會福利措施可以申請喔!快來看戶政為您整理的人生大小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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