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民政大家族

戶政
更新日期:113-4-19
Q1我想和我的同性伴侶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想知道辦理流程是什麼?
A1


  • 婚姻登記應備文件
    • 結婚書約:由當事人親自簽章,且具2位年滿18歲證人簽章等相關資料。
    • 身分證明文件:
      • 有國內戶籍者:雙方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戶口名簿、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相片規格詳見[連結];上傳數位相片[連結])。
      • 外國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及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其他結婚證明文件(請參閱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連結])
  • 婚姻登記辦理地點: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 可同時辦理戶籍登記(含變更住址、單獨立戶),申請人應備原戶籍地戶口名簿、遷入地戶口名簿、遷入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婚姻登記相關費用:
    • 國民身分證換證規費每張50元。
    • 戶口名簿換領規費每份30元。
    • 結婚證明書(中、英文版)每份100元。
Q2我和我的同性伴侶之前已經辦理過註記,還需要再去做結婚登記嗎?
A2


同性伴侶「註記」和同性「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不同,所以已辦理註記者,如有同性結婚登記的需求,仍應依法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Q3我和同性伴侶結婚後,可以收養他的小孩嗎?可以共同收養無血緣小孩嗎?
A3


可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施行法》剛通過時,同志配偶還無法共同收養,112年5月修法後同志配偶收養小孩準用《民法》對異性配偶的規定,如有收養流程問題可參閱「社團法人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製作之懶人包。


相關資料

高雄市各戶政事務所同性友善聯絡窗口一覽表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結婚書約

終止結婚協議書

高雄市同性結婚及終止結婚對數

兒少收養流程


fatfoo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