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關於「職場性騷擾」,沒有第二句話,就是「零容忍」。不論是在職場中,或是在執行職務中所發生的「職場性騷擾」,雇主責無旁貸,必須即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妥適處理。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凡是僱用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雇主必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一旦有相關申訴事件或知悉相關事件,必須依照所自定的辦法,即時啟動調查處理。對於被騷擾者,必須設身處地,採取具體有效之措施,當事人如有輔導或醫療之需要,協助引介專業機構,給予完善的保障,使其免繼續處於有受性騷擾疑慮之工作環境中。此外,雇主亦應透過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可以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和報復情事再發生。
勞動部也指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也訂有「事業單位應採取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之規定。凡是事業單位勞工100人以上者,應參照勞動部公告之「職場不法侵害危害預防指引」,訂定預防計畫,採取辨識、評估、教育訓練及建立處理程序等機制。
勞動部鄭重指出,有關「職場性騷擾的防治」以及「職場不法侵害危害的預防」,關係到勞工可不可以有一個安全、安心的工作環境,不論是勞工或是雇主,每一個人都必須嚴肅以對。也再次呼籲雇主,「預防、預防、再預防」,確確實實的負起有效防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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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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