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
請問LGBT+族群在職場遭受差別待遇該如何申訴? |
A1 |
-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明定雇主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教育、訓練、福利、薪資、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之情事。倘有遭遇前開情事,可向勞工局提出就業歧視之申訴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俾協助後續處置。
- 如有就業歧視相關問題,可洽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07-8124613分機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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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
請問同性伴侶可以請「婚假」嗎? |
A2 |
- 同性伴侶既有結婚之事實,得依法請婚假8日,並自結婚登記前10日起算3個月內請畢,但若經雇主同意,得於1年內請畢。
- 如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07-8124613分機23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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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
請問同性伴侶可以請「陪產檢假及陪產假」嗎? |
A3 |
- 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同性伴侶,如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依法可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
- 如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07-8124613分機23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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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 請問「先行共同生活」的同性伴侶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嗎? |
A4 | 同性伴侶只要提出「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其共同生活期間有育嬰需求,即得依規定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不得逾2年。
- 「先行共同生活」的定義:收養人向法院聲請收養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認可收養之前,得准收養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定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供法院決定之參考(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16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等相關規定)。
- 「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有:
- 法院之裁定(含記載於聲請書或筆錄者)
- 法院之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之證明【收出養媒合、近親或繼親收養,已與收養人共同生活者,法院可能未再特別准其先行共同生活】
- 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如試養契約書)
- 向法院提出家事聲請狀(聲請認可收養)之證明文件,並輔以其與被收養人同住一地址之證明(如戶口名簿)
- 如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07-8124613分機23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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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 請問同性伴侶可以請「家庭照顧假」嗎? |
A5 |
- 家庭照顧假是什麼?
- 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中規範的假別,該法明訂了生理假、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以及家庭照顧假等。
- 根據該法第20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 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屬於彼此的「家庭成員」,則可以符合「受僱勞工之家庭成員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時,得請家庭照顧假7日。
- 如請假時遇到雇主違反相關規定,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3條,得直接向所當地勞動局申訴。如有其他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電話:07-8124613分機23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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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 同性伴侶其配偶(含配偶父母、祖父母等親屬)死亡時,可以請「喪假」嗎? |
A6 |
- 同性伴侶經辦理結婚登記後,配偶或其親屬死亡時,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請喪假。
- 如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07-8124613分機23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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