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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17
資訊業者研發軟體供使用者建置地籍資料,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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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聯絡方式、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如資訊業者僅研發軟體工具,提供使用者(即個人資料之蒐集者)於資料蒐集後之編輯、建置地籍資料之用,資訊業者本身並無蒐集個資者,自與個資法無涉。而蒐集資料者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屬已依法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開者(如土地登記之第二類謄本),因該等人之個人隱私應無被侵害之虞,則其蒐集符合個資法第19條規定,且免為個資法第9條所定告知義務(摘自「法務部103年10月13日法律字第103035116680號書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