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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17
有關已離職之公務人員得否請求原服務機關刪除其任職時於政府研究報告所載該員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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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之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是以,公務人員雖已離職,如其特定目的仍繼續存在(該個人資料屬於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所定應公開政府研究報告之一部分),尚不得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本部101年11月21日法律字第10100622750號函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