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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17
警察機關得否因拾得人行使民法第805條第2項報酬請求權,將有受領權之人的個人資料提供予拾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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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個資法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個資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依法定權責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民法第805條第1項及警察法第9條第8款參照),基於「警政」(代碼167)之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有受領權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拾得人作為行使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報酬請求權之用,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上開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符合個資法第16條規定。惟須注意個資法第5條規定,其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摘自「法務部103年2月24日法律字第10303502120號號書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