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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17
地方政府衛生局為進行自殺防治工作及死因統計 可否為個人資料之蒐集?民政機關為協助地方衛生局為進行上開工作,可否提供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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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地方衛生局擬請民政機關提供之資料僅有非屬現生存之自然人(即已死亡之人)之資料者,即不適用個資法規定。(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適是用對象限於現生存之自然人)
(二)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等規定,地方政府衛生局為進行自殺防治工作及死因統計完整性與正確性,蒐集個人資料者,係①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②公共衛生之特定目的 ,故得為蒐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