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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17
國立大學博士班研究生得否因學術研究需要,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查閱日據時期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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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個資法所稱個人,係指現生存之自然人,唯有生存之自然人方有隱私權受侵害之恐懼情緒及個人對其個人資料之自主決定權,至於已死亡之人,其個人資料已成為歷史,故非在個資法保護之列,故若僅查詢已死亡之人之資料則無個資法之適用(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參照)。
(二)戶籍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屬個資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按戶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即優先於個資法而適用,倘申請人不符合上開「本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要件,而仍有個資法之適用,就現生存之自然人之戶籍資料部分,依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5款規定,為促進資料合理利用,以統計或學術研究為目的時,應得准許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惟為避免寬濫,爰限制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且有必要,始得為之。是以,「研究生個人」因非屬「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自未能該當前揭規定。
(三)又個資法所定之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而公立學校如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而具有機關之地位,應屬個資法之公務機關。大學既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則國立大學倘立於資料蒐集主體之地位,以「學校」名義向戶政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依戶籍法第6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依個資法規定審核其申請事由,如確實符合個資法第16條按依但書第5款所定要件,則戶政事務所得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依規定之方式將該個人資料提供予國立大學從事學術研究。另國立大學應指定專人辦理研究生利用上開涉及現生存自然人之戶籍資料安全維護事項(個資法第18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參照),如違反相關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個資法第28條規定參照)。
(摘自「法務部103年4月9日法律字第10303503970號書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