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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17
村里可否設置村里民聯絡電話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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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里長蒐集村里民聯絡電話部分:
村里長基於民政、社會行政、政令宣導、政府福利金或救濟金給付行政、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行政等特定目的,而於執行其法定職務(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參照)之必要範圍內,蒐集村里民之姓名及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設置村里聯絡電話簿,符合個資法規定(個資法第15條規定參照)。
(二)村里長利用村里民聯絡電話部分:
1.村里長為執行其法定職務所必要,原則應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村里 民聯絡資料(例如:辦理一般民政或社會行政業務),尚不得逕將村里民聯絡資料予以公開或提供予他人。
2.另村里長如將村里民聯絡資料作特定目的外利用,應有增進公共利益、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等個資法第16條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