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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107-02-13
線上聲請調解案件,何時可接獲區公所通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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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5條規定略以:「調解委員會接受當事人之聲請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前項由當事人聲請者,調解委員會並應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第一項調解期日,應自受理聲請之日起,不得逾十五日。但當事人聲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爰聲請人至本局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統聲請調解,區公所會自聲請人聲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寄送調解通知單予兩造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