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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107-01-11
如何辦理寺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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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申請寺廟設立登記,應符合下列要件及準備相關表件:
一、寺廟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專供宗教使用並取得用途為寺廟之建築物使用執照。
(二)建築物外觀具所屬宗教建築特色,或經所屬教會證明具該宗教建築特色。
(三)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二、符合上述三項要件者,寺廟負責人可檢具以下表件向寺廟所在地區公所申辦設立登記,經公所初審後函轉本局核辦:
(一)登記申請書。
(二)寺廟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寺廟登記概況表三份。
(四)法物清冊四份。
(五)信徒或執事名冊(附件三之一、三之二)、願任同意書及證明文件各四份。
(六)組織或管理章程及信徒或執事會議紀錄各四份。
(七)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四份(附件五)。
(八)房屋使用執照。
(九)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十)寺廟建築物外觀及主祀神佛像照片。
(十一)加入所屬教會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十二)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土地及建築物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三、申請辦理寺廟登記應備表件及表件範例可至高雄市政府民政局首頁>民政大家族>宗教業務>宗教團體設立登記>高雄市寺廟辦理「設立登記」作業流程、相關申請書表件及 會議紀錄參考範例。(網址:http://cabu.kcg.gov.tw/Web/)瀏覽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