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民政大家族

進入主內容區
常見問答
Top 104-12-17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公布欠繳管理費之住戶姓名?
點閱率:1835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第21條及第22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有關公寓大廈住戶欠繳管理費用之處置,應依該條例第21條及第22條有關訴請法院命其給付及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等規定辦理。又住戶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4款參照)。因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參照前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個資法之相關規定(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19條、第20條),蒐集、處理或利用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個人資料。如規約載明住戶欠繳管理費用即公布該住戶之姓名者,則得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