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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17
關於路倒送醫民眾,係無意識狀態且無任何方法可供查明身分情形下,警察如按捺其指紋比對身分,有無違反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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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消防法第24條第2項後段授權規定之緊急救護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
「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二)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三)孕婦待產者。(四)其他緊急傷病者。」同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緊急傷病患身分不及查明時,由救護人員先行填具救護紀錄表,運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先行救治,並向當地警察機關查明身分後,依前項規定辦理。」,是警察機關為協助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依前揭規定須查明緊急傷病患身分,或依其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自治條例,所明定警察機關就身分不明之路倒病人辦理身分調查及製作指紋卡等類此規定(例如:嘉義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7條前段及第14條規定參照),而須查明路倒病人身分時,因前揭緊急傷病患或路倒病人係無意識狀態,不能詢問或令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參照),亦無任何方法可供查明其身分情況下,警察機關為通知其家屬及後續事宜,爰依職權審認,蒐集個案當事人指紋,係為與合法可供利用之指紋資料庫(個人自行捺印指紋資料)進行比對,即能助益辨識前揭緊急傷病患或路倒病人之身分,以換得該個案當事人更重要之生命、身體、健康權利的保護,對其隱私權益之侵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尚屬衡平,應可認為警察機關基於警政(代號:167)、社會行政(代號:57)等特定目的,於執行上開緊急救護辦法或自治條例所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對其蒐集指紋個人資料,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摘自「法務部104年1月15日法律字第10403500460號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