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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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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Top 104-12-17
有關鄉鎮調解聲請人依本部聲請調解書格式所填寫之個人資料,調解委員會是否得免為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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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個資法第8條復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15條或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另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使用本部聲請調解書格式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基於「鄉鎮市調解」之特定目的(代號 124),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依個資法第8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免為告知第8條第1項事項。(本部102年10月22日法律字第10203511710號函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