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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好保庇

寺廟圖記或負責人印鑑式變動
更新日期:107-9-20

宗教團體如遇有負責人、章程、組織成員、地址等發生變動,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所轄區公所轉本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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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圖記或負責人印鑑式變動

應備證件:

  1. 寺廟申請書(函)1紙。
  2. 依章程所定寺廟有權決定機構(信徒大會、信徒代表大會、執事 會或管理委員會…等)會議紀錄(含簽到表單)一式 4 份。
    ※請檢查會議應出席人數是否符合組織章程規定,會議紀錄是否 載明「寺廟圖記或負責人印鑑變動案由、決議同意事項」,並由主席、紀錄各 1 人簽名或蓋章;另會議紀錄首頁應加蓋寺廟圖記。
  3. 變動後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一式 4 份。
  4. 區公所備查寺廟會議紀錄之備查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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