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設立登記後如有變更事項,應依章程之規定召開董事會議決,並於董事會會議紀錄中詳述變更內容,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董事(監察人)變更 | 財產增加 |
財產處分、合建、自建 | 財產變更(處分、合建、自建完成後) |
財產減少(土地被徵收) | 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 |
法人申請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核備 | 法人申請年度決算、業務執行書核備及年度結餘免納所得稅 |
法人主事務所變更 | 法人申請不動產抵押貸款 |
法人申請核發辦理目的事業具有成績證明(遺產及贈與稅免稅規定) | 注意事項 |
董事(監察人)變更
應備證件:
財產增加
應備證件:
附註:
財產處分、合建、自建
應備證件:
附註:
法人處分財產、合建、自建案以完成登記之財產為限,未完成登記者,應先依法完成登記後再行提出申辦。
財產變更(處分、合建、自建完成後)
應備證件:
附註:
財產減少(土地被徵收)
應備證件:
附註:
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
應備證件:
附註:
除法人主事務所變更及財產總額變動致章程需修正時,逕送主管機關備查毋須先向法院聲請裁定外,餘均須先向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裁定。
法人申請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核備
應備證件:
法人申請年度決算、業務執行書核備及年度結餘免納所得稅
應備證件:
法人主事務所變更
應備證件:
法人申請不動產抵押貸款
應備證件:
法人申請核發辦理目的事業具有成績證明(遺產及贈與稅免稅規定)
應備證件:各一份
附註:
如法人上年度曾接受本部表揚者,可免檢附3、4兩項文件。
注意事項
財團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附註:
申請案件應以一案一卷方式提出,避免數案合併申請(如董事變更與章程變更合併辦理);各項文件格式採A4直式橫書,由左而右書寫,裝訂線在左側,申請資料請依份數分別裝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