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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各項變動
更新日期:10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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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察人)變更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一份。
  2. 有關會議(董事會、年議會或其他依章程規定有權選任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之會議)紀錄(應填註法人名稱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簽章) 五份。
  3. 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 一份。
  4. 原董事(監察人)名冊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 一份。
  5. 願任董事(監察人)同意書(全體董事(監察人)共具一份同意書或一董事(監察人)一份同意書均可) 五份。
  6. 董事(監察人)名冊(須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年月日) 五份。
  7. 法人及董事(監察人)印鑑(應填註法人名稱、加蓋法人圖記並由各董事(監察人)逐一簽名加蓋印鑑且填註提出日期) 五份。
  8. 董事(監察人)身分證明(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一份。
  9.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份。

財產增加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一份。
  2. 相關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應填註法人名稱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簽章) 五份 。
  3. 原有財產清冊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一份。
  4. 增加財產清冊(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五份。
  5. 現有(增加後)財產清冊(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 五份。
  6. 增加部分之土地及建物權狀影本或定存證明一份。
  7. 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 一份。
  8.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份。

附註:

  1. 申辦增加財產變更許可,須先向增購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後,再行提出。
  2. 增加財產變更許可後,持相關文件向所屬地方法院聲辦財產總額變更登記。

財產處分、合建、自建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一份。
  2. 相關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應填註法人名稱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簽章)五份 。
  3. 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一份。
  4. 處分、合建、自建財產清冊 (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五份。
  5. 處分、合建、自建部分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影本一份。
  6. 處分、合建、自建使用計畫說明書(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五份。
  7. 建築藍圖或其他與該申請案有關應送資料(本款表件視申請案情所需提出)一份。
  8.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份。

附註:

法人處分財產、合建、自建案以完成登記之財產為限,未完成登記者,應先依法完成登記後再行提出申辦。

財產變更(處分、合建、自建完成後)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一份。
  2. 相關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應填註法人名稱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簽章) 五份。
  3. 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一份。
  4. 增加(減少)財產清冊 (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五份。
  5. 原有財產清冊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一份。
  6. 處分財產清冊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一份。
  7. 現有(變更後)財產清冊 (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五份。
  8. 現有(變更後)財產權狀影本一份。
  9.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份。

附註:

  1. 申辦變更財產許可,係以業經主管機關同意處分、合建、自建完成後,財產有增減情況者為限。
  2. 財產變更後法人財產總額有增減者,須向所屬地方法院聲辦財產總額變更登記。

財產減少(土地被徵收)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一份。
  2. 相關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應填註法人名稱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簽章)五份。
  3. 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一份。
  4. 原有財產清冊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一份。
  5. 減少財產清冊(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五份。
  6. 現有(減少後)財產清冊(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五份。
  7. 徵收補償費有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8. 存款證明(徵收補償費存入銀行專戶之證明)一份。
  9.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份。

附註:

  1. 此處財產減少專指法人財產經地政機關徵收者。
  2. 財產減少後法人財產總額有減少者,須向所屬地方法院聲辦財產總額變更登記。

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一份。
  2. 相關之董事會會議紀錄(議決章程條文修正案,應填註法人名稱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簽章)五份。
  3. 法院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條文修正對照表(正本一份;影本五份)
  4. 修正後捐助暨組織章程(請打字並應註明歷次法院裁定字號)五份。
  5. 原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一份。
  6.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份。

附註:

除法人主事務所變更及財產總額變動致章程需修正時,逕送主管機關備查毋須先向法院聲請裁定外,餘均須先向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裁定。

法人申請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核備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一份。
  2. 相關之董事會會議紀錄(議決年度預算案,應填註法人名稱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簽章)五份 。
  3. 年度預算書(應加蓋法人圖記,另須負責人、出納、會計、製表簽章)五份。
  4. 業務計畫書(應加蓋法人圖記) 五份。
  5. 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 一份。
  6.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份。

法人申請年度決算、業務執行書核備及年度結餘免納所得稅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一份。
  2. 相關之董事會會議紀錄(議決年度決算案,應填註法人名稱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簽章)五份 。
  3. 年度經費收支決算書(應加蓋法人圖記,另須負責人、出納、會計、製表簽章)五份。
  4. 業務計執行書(應加蓋法人圖記) 五份。
  5. 年度運用結餘經費使用計畫書五份。(本款以法人年度有結餘,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始需提出本計畫書,俾核轉財政部辦理) 。
  6. 至少一年期之捐助基金定期存款證明一份(本款限基金會提出)。
  7. 財產清冊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一份。
  8. 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一份。
  9.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份。

法人主事務所變更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一份。
  2. 相關之董事會會議紀錄(議決法人主事務所變更案,應填註法人名稱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簽章)五份 。
  3. 主事務所變更前法人章程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一份。
  4. 主事務所變更後之新章程五份。
  5.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份。

法人申請不動產抵押貸款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一份。
  2. 相關之董事會會議紀錄(議決不動產設定抵押事項;應填註法人名稱加蓋法人圖記、主席及紀錄簽章)五份 。
  3. 處分財產清冊(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法人圖記)五份。
  4. 貸款用途及還款計畫書(須由造報人簽章並加蓋法人圖記)五份。
  5. 原有財產清冊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或不動產抵押部分所有權狀正反面影本一份。
  6. 全體董事連帶保證還款書五份。
  7. 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一份。
  8.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份。

法人申請核發辦理目的事業具有成績證明(遺產及贈與稅免稅規定)

應備證件:各一份

  1. 申請書。
  2. 相關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3. 上年度業務計畫書。
  4. 上年度業務執行書。
  5. 上年度曾經接受本部獎勵之佐證文件或法人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佐證文件。
  6. 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須蓋有主管機關印信)。
  7.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附註:

如法人上年度曾接受本部表揚者,可免檢附3、4兩項文件。

注意事項

財團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附註:

申請案件應以一案一卷方式提出,避免數案合併申請(如董事變更與章程變更合併辦理);各項文件格式採A4直式橫書,由左而右書寫,裝訂線在左側,申請資料請依份數分別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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