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如遇有負責人、章程、組織成員、地址等發生變動,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所轄區公所轉本局辦理:
配合換證作業第一次造報「財產」或「法物」清冊
應備證件:
寺廟「不動產」增加
寺廟「不動產」(因出售或徵收)減少
寺廟「動產」變動
寺廟「法物」變動
寺廟組織成員(信徒、執事人員、管理委員、監事…等)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