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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組織或管理章程變動
更新日期:107-9-20

宗教團體如遇有負責人、章程、組織成員、地址等發生變動,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所轄區公所轉本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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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件下載 法規說明


寺廟組織或管理章程變動

應備證件:

  1. 寺廟申請書(函)1紙。
  2. 依章程所定寺廟有權決定機構(信徒大會、信徒代表大會、執事 會或管理委員會…等)會議紀錄(含簽到表單)一式 4 份。
    ※請檢查會議應出席人數是否符合組織章程規定,會議紀錄是否 載明「組織章程修正案由、決議同意事項」,並由主席、紀錄各 1 人簽名或蓋章;另會議紀錄首頁應加蓋寺廟圖記。
  3. 原寺廟組織或管理章程影本1份(新訂定者免附)。
  4. 變動後寺廟組織或管理章程(含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式4份(加蓋寺廟圖記)。
  5. 區公所備查寺廟會議紀錄之備查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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